一級口腔疾病防治所標準
一、牙椅:
牙科治療椅4至14臺。
二、科室設置:
不要求設立分科,能開展口腔內科、口腔外科、口腔修復科部分診治和預防保健工作,并有專人負責藥劑、化驗(檢驗中心有統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)、放射、消毒供應等工作。
三、人員:
(一) 每牙科治療椅至少配備1.03名衛生技術員;
(二) 至少有2名口腔科醫師,其中1名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;
(三) 牙科治療椅超過4臺的,每增設4臺牙椅,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醫師;
(四) 醫生與護理人員之比不低于1:1。
四、房屋:
(一) 每牙科治療椅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;
(二) 診室每牙科治療椅凈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。
五、設備:
(一) 基本設備:
電動吸引器、顯微鏡、X光牙片機、銀汞攪拌器、光敏固化燈、超聲潔治器、鑄造機、煮沸消毒鍋、紫外線燈、高壓滅菌設備、藥品柜
(二) 每牙椅單元設備:
牙科治療椅1臺、手術燈1個、痰盂1個、器械盤1個、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、口腔檢查器械、1套醫師座椅、病歷書柜1張
配備中高速牙科切割裝置不少于牙治療椅總數的1/2;
(二)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。
六、制定各項規章制度、人員崗位責任制,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,并成冊可用。
七、注冊資金到位,數額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。
二級口腔病防治所
一、 牙椅:
牙科治療椅15至59臺。
二、科室設置:
(一) 臨床科室:至少設有口腔內科、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復科、預防保健科;
(二) 醫技科室:至少設有藥劑科、檢驗科、放射科、消毒供應室、病案室。
三、人員:
(一) 每牙科治療椅應配備1.03名衛生技術人員;
(二)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口腔科醫師和1名任職三年以上的具有主治醫師職稱的口腔科醫師,或者有2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口腔科醫師;
(三) 各科室(組)至少有1名口腔科醫師;
(四) 醫生與護理人員之比不低于1:1.3;
(五) 修復醫師與技工人員之比不低于1:1。
四、房屋:
(一) 基本設備:
供氧裝置、輔助呼吸器囊、電動吸引器、搶救床、顯微鏡、X光牙片機、銀汞攪拌機、超聲潔治器、光敏固化燈、中熔鑄造機或高頻鑄造機、紫外線燈、高壓滅菌設備、電冰箱
(二) 每牙椅單元設備:
牙科治療椅 1臺、手術燈 1個、痰盂 1個、器械盤 1個、吸引器 1個、低速牙科切割裝置 1套、高速牙科切割裝置 1套、三用槍 1支、口腔檢查器械 1套、病歷書寫柜 1張、醫師座椅 1個
(二)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。
六、制定各項規章制度、人員崗位責任制,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,并成冊可用。
七、注冊資金到位,數額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。